![]()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ganshangwoniu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有時候,當我們陷入經濟困難,需要借錢的話。如果選擇去銀行借貸,拿什么抵押呢?很多時候會用房產抵押。這固然是一個好辦法,可是如果當你的房產被別人惡意抵押了呢?那會出現什么后果呢?下面一起來看一下吧。若您有關于婚姻家庭法律咨詢或房產繼承法律咨詢,請關注 法律顧問在線咨詢。[案情]2007年2月15日,王某潛入張某家沒有發現值錢的東西,順手將其房產證偷走。張某發現沒丟什么東西,就沒去報案。同年7月,王某持張某的房產證、身份證(假證,與本人不一致),向徐州信用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申請貸款。三天后,信用社的信貸員劉奇、房管部門工作人員李明以王某為借款人、張某為抵押人,辦理了從信用社借款13萬元的抵押登記手續和借款手續,并將張某的房產證存放在徐州某房地產市場管理處(以下簡稱“房管處”),直至貸款到期后,王某仍未還錢。為此,信用社一紙訴狀將張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抵押擔保責任。[評析]法庭已查明涉訴抵押借款合同是王某和信用社信貸員劉奇、房管部門工作人員李明共同辦理的,原告張某對此一不知情、二未到場、三無書面授權手續、四從未予以追認。從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來說,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必要條件,而本案涉訴的抵押合同以原告房產為王某貸款作抵押擔保,缺少的正是原告本人同意用其房產抵押擔保的真實意思表示,相應手續上原告的指紋、印鑒經鑒定均非本人所留,充分說明抵押合同的不真實性,依據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因此,應依法確認涉訴抵押合同為無效合同。房管處持有原告的房產證無法律根據,且應承擔返還義務。自抵押擔保后,原告的房產證就一直由房管處持有和保管,這一點已超越其職責范圍,且無原告張某授權。房管處作為管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政府職能部門,其職責為審查抵押登記、依法予以登記和發放抵押權證書,無權扣留、保管抵押人的房產證。其越權持有原告房產證,其實是一種變相的“扣留”行為,已經侵犯了原告對房產證及相應房產享有的民事權利,構成了民事侵權。《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房管處持有原告房產證,缺乏法律依據。因此,房管處應當承擔返還原告房產證的義務。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