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ganshangwoniu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弟弟平平在十年前成為王某的養子,三年前因為與王某關系不和,雙方解除了收養關系。最近,生母因病去世,在分割遺產時,平平提出他和養父母之間解除了收養關系,那么現在他可以繼承生母的遺產。請問:解除了收養關系的養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在收養關系成立后,養子女只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而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但是,在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又能否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呢?這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為此,根據這一規定,如果你弟弟是在未成年時解除了與王某的收養關系,那么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自行恢復,則有權繼承生母的遺產。如果是在成年后解除與王某的收養關系,并通過協商恢復了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有權繼承生母的遺產,但沒有通過協商恢復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則不能繼承遺產。
"
在線提交留言:馬上留言
立即電話咨詢:
133-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