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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雖然是方便快捷、不傷和氣的首選離婚方式,但是其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比如耗費了大量的時間精力與對方協商,最終卻談判失敗。再比如雖然協商成功卻在日后發生爭議,還要起訴到法院予以解決。北京離婚律師就曾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代理過一起雖然雙方達成了協議離婚手續,并且在離婚協議書上已經簽字,但因一方反悔而只能訴訟離婚的案件。這其中雙方對已簽字的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能否作為離婚財產分割的依據而爭論不休。
我的當事人張先生(化名,原告)與劉女士(化名,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而打算協議離婚。經過長達一年的談判,雙方最終達成離婚協議。在離婚協議中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套房屋約定為:“房屋全部歸女方所有,剩余未償還貸款由男方負責償還。”簽訂該協議后,張先生很快便后悔了,于是嘗試和女方重新協商,而劉女士則認為離婚協議是雙方自愿協商達成的,且已經簽字生效,只能按此履行。雙方為此僵持不下,于是張先生委托北京離婚律師起訴至朝陽區法院。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本案爭議問題完全符合該規定,所以在張先生反悔的情況下,雙方的離婚財產不能再按照該協議進行分割。由于案件情況并不復雜,且法律規定明確,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采納了北京離婚律師的代理意見,否定了離婚協議的效力,在判決離婚的同時,平均分割了涉案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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