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婚同居買房糾紛法律上如何判定
來源: 作者: 時間:2019-04-03 10:42:54
40多歲曾先生和20多歲肖小姐曾經是情侶,從2007年到2009年一直同居。曾先生比肖小姐的母親羅女士年紀還要大,而曾先生、肖小姐、羅女士在同一屋檐下住了3年,感情糾葛十分復雜。
據曾先生說,為了結婚,曾先生出資150萬元讓肖小姐、羅女士買房準備結婚用,另外還出資80萬元讓肖小姐、羅女士回江西老家購買房產。而這套結婚用房卻登記到了羅女士的名下,因為羅女士擔心女兒吃虧,堅持將房產先登記在她的名下,由她看著房子,以此監督男方。于是問題來了,買房后半年,曾先生和肖小姐感情難以維系,最終走到了分手的地步,那房子怎么辦呢?最終,曾先生一紙訴狀把肖小姐、羅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歸還房產和購房余款。
法院最終支持曾先生的訴求,判決涉案房產歸曾先生所有,肖小姐、羅女士返還購房余款90萬余元及利息。
出資人和產權人不一致
香港人薛某和廣東人鐘女士是一對情侶,兩人年紀相差了20歲,在福田區漁農村同居多年。2006年,兩人在漁農村買了一套房產,其中薛某出資26萬,鐘女士出資24萬,房產證上寫的是鐘女士名字。
后來,鐘女士離開深圳到其他城市工作,涉案房子由薛某隔成了兩間進行出租,而兩人的感情也隨著分居最終走向了破裂。2013年,鐘女士向薛某索取房子未果,遂鬧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房屋登記在鐘女士名下,薛某雖然主張其才是房屋真正權利人,但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房屋在購買時兩人對權屬有明確約定。因此法院認定鐘小姐是涉案房產的權利人,判決薛某將涉案房產返還給鐘女士。
東北小伙李某和深圳本地姑娘林小姐曾經是情侶關系。2002年,李某在水圍村買了一套房,購買合同上簽的是李某、林小姐兩人的名字,房產證上也是兩人的名字,各占50%份額,而房子一直由林小姐居住。
后來兩人分手,李某一紙訴狀將林小姐告上法庭。李某訴稱,自己買房時,簽字后與工作人員聊天,而林小姐在未事先告知及征得自己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合同中簽署了她的名字。因此,李某要求將房產判成100%歸自己所有。
法院審理后認為,房產證記載雙方各占50%份額,說明雙方對涉案房產已約定各按50%份額共有。雙方在購買涉案房產時是男女朋友關系,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且雙方實際上已經約定了房產按照50%確定份額。因此,法院駁回李某的訴求。
非婚同居財產不適用婚姻法
同居房產糾紛錯綜復雜,是目前司法上的一個難點,對此,記者采訪了深圳福田法院的主審法官楊震。
楊震告訴記者,非婚同居期間的財產關系與婚姻家庭法相關聯,但在我國目前的立法體例下,尚不能適用婚姻家庭法的規則進行處理。
楊震認為,首先應當堅持約定優先的原則,如當事人對房產的權屬有約定,在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就應當先行適用該約定;在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應當按照誰出資、誰享有的原則進行權屬認定和分配。同時,對于沒有出資、但實際上對同居期間的生活、家務等方面投入過多的一方,可以考慮公平的原則予以適當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