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是男女關系的“灰色地帶”。有的人選擇同居是為了規避一些法律義務,但是一旦產生矛盾糾紛,他(她)也往往失去了法律賦予的權利。由于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律保護,現實中出現了同居者分手后糾紛多卻訴訟少的現象。據
北京離婚律師介紹,同居關系在法律上存在諸多風險,一旦雙方鬧翻發生糾紛訴至法院,當事人往往自吞惡果。
現象
糾紛多而訴訟少
同居法律處境尷尬
根據統計,2014年至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共受理同居類糾紛近10件。在離婚案件數量逐年增長的背景下,同居糾紛在一年半的時間內,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的不足10件,的確叫人大跌眼鏡。
對此,一中院的法官楊某向媒體解釋:“雖說案件數量少,但實際在同居期間發生糾紛并鬧上法庭的案例并不少,且有很大的上升幅度。”
法院在處理同居關系糾紛時,首先需要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同居關系。楊某稱:“如果同居關系不能被法院確認,或者當事人覺得舉證困難,多會以其他案由來起訴,比如說共有物分割、財產所有權確認、借貸等,真正以同居糾紛來起訴的反而少了。”有時候通過其他案由起訴,可能對原告更有利。
同居關系糾紛案件受理量如此之低,也從一個角度反映出同居關系在我國法律、審判中的尷尬處境。“因為相關法律規定不明確,當事人爭議較大,此類案件一直是法院審判實務中的難點所在。”楊某表示。
首先要明確一點,同居并不是一種違法行為,它只是不符合公序良俗,與社會道德相違背,但我國法律對待同居關系的態度卻極其曖昧。“可以說是不提倡也不鼓勵,”楊某說。
1989年12月13日,最高法頒布了一份《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在這份意見中,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定性為“非法同居”。“非法”這兩個字很厲害,一下子便將無證婚姻歸入法律應調整的范疇。后來,在新修改的《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非法”的帽子才被摘掉。
現行《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也就是說,同居關系很難得到法律保障。
矛盾
同居財產難分最易“人財兩空”
范某(化名)與某莉(化名)曾是一對同居達12年之久的戀人。2004年春節,兩人在京共同創辦了一家幼兒園,經營至今。在幼兒園,范某負責日常教學、食堂、安保及一切雜務等,某莉則負責財務和接待工作。
幾年前,某莉不幸因病癱瘓,范某一人苦苦經營幼兒園。去年,范某將癱瘓在床的某莉訴至法院,要求分割10年來經營幼兒園獲得的共同收益。
范某被某莉的家人罵成“白眼狼”,“我女兒腦出血癱瘓了,他就想著拿錢跑人。”某莉的母親忿忿稱,當初是范某主動追求女兒,“我女兒很有能力,他稱要給我女兒打工,不要錢。”
對此,范某也有自己的委屈:“她控制了幼兒園的所有收入,我沒有收入,也沒有辦法在經濟上照料我的父母。”他向法院提出分割自2004年至2013年共同出資管理幼兒園凈收入58萬元,稱其中29萬元應歸自己所有。
一審法院認定,范某與某莉并不存在婚姻關系,也不存在以婚姻關系為基礎的財產關系,駁回了范某的訴訟請求。
不服判決的范某向一中院提起上訴,他決定退一步,為贍養父母只要求某莉給付10萬元。由于他無法證明自己參與幼兒園的經營活動,二審法院認為其要求分割財產沒有法律依據。近日,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在同居糾紛中,涉及最多的還屬財產糾紛,包括房屋、車輛、共同經營收入等。楊某告訴媒體,同居關系不屬于我國《婚姻法》保護的范圍,同居期間的財產也不能比照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性質予以處理,即“同居期間一方的收入不能作為同居雙方的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由于我國目前不承認1994年之后發生的“事實婚姻”,對于同居財產的分割一般依照《婚姻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及《民法通則》的規定處理。《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矛盾
打欠條簽協議分手費是否合法
戀愛同居時你儂我儂,分手時撕破臉皮,鬧出“分手費”、“青春費”、“精神補償費”、“肉體補償費”……現實中,這些奇葩費用并不少見。
劉先生今年43歲,靳女士今年45歲。兩人從2002年開始同居生活。5年后,眼看脆弱的同居關系難以維系,雙方決定分手。靳女士心里越想越生氣,難道自己的這5年就白白和他過了嗎?于是在2007年4月12日,靳女士再次找到劉先生,以要青春損失費、精神損失費、肉體損失費和感情損失費為名要求劉先生予以補償。無奈之下,劉先生于同日寫下一張10萬元的欠條。靳女士本以為白紙黑字的欠條在手,就沒有后顧之憂了,也算出了心中的一口惡氣。
但拖了一年又一年,劉先生總是以各種理由推脫,不愿補償,還一紙訴狀把靳女士告上東城區法庭,要求確認欠條無效。法院判決,靳女士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據,故欠條無效。
也有人拿到了“分手費”,卻因無法律依據而被要回。癡情的王女士與已婚的魯某同居長達二十余載,由于男方遲遲不離婚,二人分手并簽訂“分手協議”。王女士拿到魯某一次性支付的分手補償費20萬元,卻不料被魯某之妻告上法庭索錢。最終,法院認為分手補償費屬于魯某夫妻共同財產,判令王女士返還這20萬元。
點評
戀人之間該不該有“分手費”一說呢?這個問題沒有一定之規,但至少法律并不保護。楊某稱:“我國法律不保護同居關系,自然也不支持分手費、青春補償費等。”他進一步解釋到,從債務真實性的角度來看,這筆債務實際上沒有發生,不存在“有借有還”。
對此,婚姻專家楊X(化名)也不提倡分手戀人之間達成“協議”。“愛情不是買賣,不能用金錢衡量各自得失。”楊X認為,愛情如果用金錢衡量,那么帶來的不僅是對愛情的褻瀆,也是對法律的破壞。
矛盾
結婚前分手
彩禮該不該返還
據楊某介紹,近些年來,已經同居的男女,在短期同居后又提出解除婚約,退還彩禮的案件,明顯有上升趨勢。
2012年,通州區男子小利經人介紹認識小琴,兩人興趣相投,很快確定戀愛關系并同居。去年,在見過雙方父母后兩人訂婚,小利按女方家要求提供了20萬彩禮。不料,在裝修新房、準備婚禮的過程中,雙方常為一些小事爭吵不休,兩家人甚至到了大打出手的地步。
還沒結婚就吵成這樣,那婚后可怎么辦?心力交瘁的小利主動提出分手,得到了小琴和其家人的同意。由于新房是小利父母出全資購買,兩人在房屋問題上沒有產生矛盾,但就這20萬彩禮是否該退回,兩家人又產生了矛盾。
小琴不同意返還彩禮,認為彩禮是小利主動贈與,沒有權利要回去。小利認為既然已經分手,彩禮自然要討回去。無奈下,小利將小琴告上法庭,要求她返還彩禮。最終,法院判小利勝訴。
不僅是彩禮,一些地方風俗中的“離娘割肉費”、“改口費”也容易產生糾紛。一些糾紛甚至會讓雙方付出慘痛的代價。北京,一名23歲的小伙兒因不滿女友家提出的8萬元彩禮,而將女友殘忍殺害在酒店,最終被一中院判處死緩。
點評
“因婚約解除而引起的彩禮退還發生的糾紛,民事案由規定為婚約財產糾紛。”楊某表示,戀愛期贈與彩禮,對因彩禮發生的糾紛應當如何處理,我國《婚姻法》未作規定。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雙方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的,則要先解除婚姻關系再要求返還。
建議
規避風險走進婚姻
男女在同居期間由于人身關系的不穩定性,并不會一直甜蜜、和諧。如何避免同居關系中的糾紛呢?
“相較于婚姻關系,同居關系沒有牢靠的法律保障。所以我們不鼓勵也不提倡。”楊某表示,如果男女雙方一定要以同居關系生活,就要丑話說在先,對財產有個共同約定,避免日后發生糾紛。“尤其針對貴重財產、大額支出,一定要書面明確產權。”
“很多人會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但離開這墳墓愛情將何去何從呢?”楊X認為走進婚姻,對同居者來說是規避風險的最佳途徑。“在同居關系中,女性更容易受傷,所以爭取相互永久性的承諾始終是最優之選。”
此外,楊某還建議男女為保護自己的權益,在同居期間對財產保持警惕,做好證據收集,比如付款證明、財產協議、財產公證等,以防未來在訴訟中處于弱勢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