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在戀愛與同居過程中,會遇到什么法律問題?請看下文。
1、分手就一定給分手費嗎?
從分手費的特征和給付方式看,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的行為應為要式法律行為,即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必須以書面形式,而不能只采取口頭形式,否則,不能受法律保護。
此外,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的行為,客觀上應當是當事人在沒有受到任何威脅、恐嚇或脅迫等情形下作出的,也就是說在正常狀態下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
說簡單點,一個愿打一個愿挨,如果男方就是不給,不跟你簽訂任何協議,你沒有理由強行要求他給予分手費。
2、同居期間購買的房產,分手時如何分割?
同居關系中,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雙方共同出資的房產,一般可以視作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共同出資方對該房產享有債權,如果分手,可要求另一方返還自己的出資額,以及相應的房屋增值收益。
3、男方贈與彩禮,但婚沒結成,可否要求返還?
可以要求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如何理解“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以夫妻名義的,構成重婚),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如何理解和適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對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我們的表述力求將其與重婚、婚外戀、偶發性的婚外性行為等相區分。
對是否構成同居,從雙方關系的持續性、穩定性及是否共同居住生活等方面進行認定。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5、與多名異性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算重婚嗎?
重婚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后者是指未經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系的情形。事實重婚同樣違反法律規定。構成事實重婚者,其近親屬和基層組織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認定婚姻無效,也可以以涉嫌重婚罪為名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進行控告。
6、非婚同居,所生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
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所以,同居所生的孩子對其遺產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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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師詳細為大家介紹了情侶在戀愛、同居過程會出現的問題的相關內容。一般來說,情侶分手,一方并不一定能拿到分手費的。因為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的行為應為要式法律行為,即雙方約定或一方承諾給付分手費必須以書面形式,而不能只采取口頭形式,否則,不能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買房,該房產不一定視為雙方共同財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雙方共同出資的房產,一般可以視作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共同出資方對該房產享有債權,如果雙方分手,可要求另一方返還自己的出資額,以及相應的房屋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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