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能要求扶養費嗎
來源: 作者: 時間:2018-11-29 18:17:53
一、同居關系能要求扶養費嗎
我國的《婚姻法》只規定了夫妻之間的扶養義務,而沒有明確規定同居關系的雙方之間的扶養義務。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在同居關系解除后,無論男方女方,都沒有權利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因為,在我國,同居關系是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的,因為究竟是登記結婚還是簡單同居,男女雙方有自主的選擇權,掌握著主動權,既然選擇了同居而沒有進行婚姻登記,就要自己承擔同居關系帶來的各種社會后果和法律后果。因此,在通常情況下,同居的一方不能在同居關系解除時請求對方支付扶養費或精神損失費的。除非是下面兩種情況:
(一)同居期間一方患有嚴重的疾病還沒有治愈。
(二)另一方有經濟幫助的能力。如果他個人的經濟收入都滿足不了自己的生活需要,法院也不能強令為對方支付費用。
此兩種情況下,一方可對另一方自愿給付。
二、同居關系雙方的債務處理
對于同居雙方的債務處理方法,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司法實踐中通常這樣處理: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務,按共同債務處理,即同居關系解除時要平均分擔債務。有下列情形的,認定為一方各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一)男女雙方約定好由各人負擔的債務。
(二)一方以各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不管第三人是否知道雙方是同居關系。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收入卻沒有用于共同生活。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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